- 更新时间:2023-03-29 更新2022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公开情况。
- 更新时间:2023-03-15 更新吉林、青海2021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更新安徽、北京、广东、海南、河北、湖北、吉林、江西、内蒙古、山东、四川、云南、重庆第二个履约周期核查服务机构评估结果。
- 更新时间:2022-05-26 更新重庆2021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备注:上海青悦环保动态更新中,如果哪个省份的主管部门发现本单位负责的部分已公开,请联系support@epmap.org。
一、法律法规依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温室气体排放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一)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
(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第九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号)
《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2〕58号)
《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
《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3〕1号)
二、各省公开情况
公开说明:
暂无
省份 | 2021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 2022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 碳排放报告公开 | 配额清缴情况 | |||
发电行业 | 其他行业 | 发电行业 | 其他行业 | 2021 | 2022 | ||
安徽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北京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福建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甘肃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广东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贵州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海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河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河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黑龙江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湖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湖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吉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江苏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江西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辽宁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内蒙古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宁夏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青海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山东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山西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陕西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上海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四川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天津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西藏 | 暂无企业履约 | 暂无企业履约 | |||||
新疆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建设兵团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云南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浙江 | 已公开 | 已公开 | |||||
重庆 | 已公开 | 已公开 | 已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