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属于非重大行政处罚,大多数上市公司选择不主动披露自身及下属子公司的环境类行政处罚信息。即使在从事环境治理的上市公司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
记者近日从上海青悦获悉,他们通过选取经营业务涉及到“垃圾焚烧”或“污水处理”的共计25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发现,2019年度,已检索到的涉及到上述环境治理业上市公司的环境类行政处罚共计23条,累计罚金249万余元,共涉及7家上市公司。其中,单次罚金在10万元及以上的有12条,累计罚金226万余元,涉及4家上市公司。
10万元及以上环境类行政处罚统计:
上述4家上市公司,除金圆股份(000546)有单独披露环境类行政处罚的专项披露章节外,其余3家均未有专门披露。同时,令人遗憾的是,对于下属子公司发生的环境类行政处罚,4家上市公司无公司主动披露。
上海青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因为证监会对于“重大”没有量化定义,很多企业以此为理由逃避公开。结合上海青悦连续两年在环境信息披露推动的工作经验,由于缺乏“重大”环境类行政处罚的判断依据,所以大多数上市公司均会以不存在重大处罚为由,直接披露无重大处罚信息(也存在个别公司措施不够严谨,笼统称为无处罚信息的情况);或在处罚信息披露章节勾选为“不适用”。而证券监管部门,目前的态度也是认为一般涉及到的处罚并未达到强制披露的标准,公司不披露并未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据了解,生态环境部和证监会正在牵头起草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的要求,预计2020年年底之前会出台,这将对中国将进一步推进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完善,一方面离不开信披规定的约束,另一方面也需要上市公司要多从公司治理和环境责任出发,主动去披露。遗憾的是,在目前有部门规定不够明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实际环境信息披露表现不尽如人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环境类行政处罚信息,绝不只是一条违规信息,它是上市公司环境合规情况的直接体现。更重要的是,是当环境违规发生的时候,公司如何去处理及应对,这是公司风险控制的体现。尤其是环境治理业的上市公司,其更应当重视环境风险。”他表示。
编辑:徐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