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排污量小的企业采用登记方式,确实可以既做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又根据实际排污量情况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我们环保组织愿意全力支持。
同时,我们对通知中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四、排污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登记,并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分类名录》,实施时限为2017年、2018年的已发证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登记;实施时限为2019年、2020年的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实施时限内完成登记;实施时限后投入生产运营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完成登记。
建议: 增加过渡期
小企业存活时间短,地址,产品等灵活度高,数据变化概率大,确实管理难度大,要求在2019年底前已发证行业全部登记完毕,到此通知征集意见完毕发布,还剩2个月左右,在这么短时间内全部完成感觉不大现实,建议推迟半年到一年的时间。从抓住重点矛盾的角度来讲,肯定还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发证及证后监管更重要些,建议把登记的实施时限为2019,2020年的行业也向后推迟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否则通知在实际执行中的实际效果因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能力,资源,企业通知到位等原因恐怕要打折扣。
十二、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登记排污信息的,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议:
1.应注明依据哪几条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目前好像没有看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明确具体,便于企业和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考。
2. 如果没有特别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建议在环保部门权限内,增加约束措施。
比如,在通知中明确,对于应登记未登记的企业,一旦查实,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库,加大随机检查力度。因为不主动登记说明环境意识薄弱,或者不重视,应该重点监管。
对于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履职工作是否到位的情况,可以用大数据方式,比对该地重点行业工商登记,环评,或水,电部门登记企业数量与许可登记数量比例,进行提醒。
3.在实践中,对于不登记的企业,应该加大对大数据的利用,单纯靠目前的生态环境部门的人手来解决小企业的排污登记问题,恐怕会遇到较大困难。
可以考虑:
A.与工商部门合作,获取本地注册企业名单,根据行业进行对比。
B.与电力,水务部门合作,任何活跃的制造业企业,必须要用能(电,油,气等),用水(自来水或者工业用水),而且要登记。这些数据比工商部门的数据更精准,而且地址是实际运营地址,不是注册地址。
5. 十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排污单位存在排污许可登记弄虚作假、污染物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建议:对于排污许可登记弄虚做假,应注明依据哪几条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目前好像没有看到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确实没有,也是建议在生态环境部门已经获得的法律授权范围内,采取列入重点监管等方式进行制约。
以上意见建议已通过通知中的邮箱发送给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附: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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